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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249號
原 告 馮文信
被 告 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欽
訴訟代理人 楊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按貨物稅條例於民國105年1月6日增訂公布第12條之5。
縱令政府曾預先宣導該法條關於舊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規定,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104年12月22日為原告新領牌照前,已預先知悉上述法條之增訂。
在客觀上亦無被告須為原告注意上述條文之增訂並於公布施行後領牌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是原告主張被告疏未告知原告上述法條之增訂,亦未於該法條公布施行後再行領牌,而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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