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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小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詠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榮邦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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