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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2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顯仁
複 代理人 吳政興
被 告 黃美娟
謝仁軒
謝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新臺幣)│ │ │
├─────┼─────────┬────┼─────────┬────┤
│4,683元 │ 計算期間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起迄日 │週年利率│
│ │ (民國) │ │ (民國) │ │
│ ├─────────┼────┼─────────┼────┤
│ │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76% │自104年12月2日起至│0.176% │
│ │104年12月22日止 │ │104年12月22日止 │ │
│ ├─────────┼────┼─────────┼────┤
│ │自104年12月23日起 │1.69% │自104年12月23日起 │0.169% │
│ │至105年3月29日止 │ │至105年3月29日止 │ │
│ ├─────────┼────┼─────────┼────┤
│ │自105年3月30日起至│1.62% │自105年3月30日起至│0.162% │
│ │105年4月18日止 │ │105年4月18日止 │ │
│ ├─────────┼────┼─────────┼────┤
│ │自105年4月19日起至│2.62% │自105年4月19日起至│0.262% │
│ │清償日止 │ │105年6月1日止 │ │
│ │ │ ├─────────┼────┤
│ │ │ │自105年6月2日起至 │0.524% │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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