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小,327,2016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瑞昱
被 告 莊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   本金   │                 利息                     │
│(新臺幣)├─────────────────┬───┤
│          │     計算期間起迄日(民國)       │ 年息 │
├─────┼─────────────────┼───┤
│14,126元  │自10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5,500元   │自10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3%│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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