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96號
原 告 博愛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鳳姿
訴訟代理人 夏中興
被 告 成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純
訴訟代理人 楊昌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0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大廈管理費,經被告清償完畢(本院卷第84頁),其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被告於起訴後始清償,訴訟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