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救,11,201610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救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6日本院105年度羅救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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