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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羅簡字第15號
原 告 陳禹昕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被 告 陳力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即各二分之一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兩造平均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4,615元(計算式:〈22,900元/㎡×53.01㎡×1/2〉+〈55,300元×1/2〉=634,6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惟本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均為兩造共有,附表編號2所示房屋為2層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建物,目前由被告單獨使用,其出入口僅設置於1樓,2樓部分無獨立出入口,無法單獨使用;
又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為上開房屋坐落之基地,故系爭不動產均無法以原物分割,請求准予變價分割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附表編號2所示房屋目前由兩造共同使用,出入口無設置任何障礙物,一樓部分為客廳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附表編號2所示房屋為2層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建物,坐落於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上,其出入口僅設置於1樓,2樓因無獨立出入口,無法單獨使用,而系爭不動產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協議,且依系爭不動產之使用目的,亦非不能分割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2至33頁),堪信屬實。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參照)。
㈢經查,系爭不動產包含土地暨其上建物,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情事,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依法自應准許。
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作為住家使用,其出入口設置於1樓,2樓部分無獨立出入口,倘兩層樓分屬兩造所有,居住在2樓者出入時,對1樓之居住安寧及隱私必有妨害,是建物部分如以原物分割將造成門戶出入使用上之不便,減損房屋價值,又上開建物坐落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倘建物不以原物分割,其基地卻為原物分割,恐易生糾紛,降低土地整體利用之便利性,參以被告僅泛謂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未能提出合適且具體之原物分割方案供本院參考,堪認系爭不動產原物分割顯有困難。
倘採取變價分割方式,兩造均可於變賣時參與買受,經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可使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各共有人能分配之金額增加,較有利於各共有人,且系爭不動產亦可發揮更大之經濟效用。
故本院斟酌以上各情,認系爭不動產以原物分配均不妥適,應以變賣共有物,將價金分配兩造之方式為適當。
㈣從而,原告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斟酌系爭不動產之使用情形及經濟效益,認應予變價分割,並將變價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即各2分之1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9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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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
│ ├───┬────┬────┬──┤ ├────┤ 權利範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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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 羅東鎮 │仁愛一段│324 │建│ 53.01 │陳禹昕2分之1│
│ │ │ │ │ │ │ │陳力弘2分之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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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號│基 地 坐 落│用途、主要│ 建物面積(㎡)│ │
│號│ │--------------│建材及房屋├────────┤ │
│ │ │建 物 門 牌│層數 │ 樓層面積 │ 權利範圍 │
│ │ │ │ │ ------------ │ │
│ │ │ │ │ 合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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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蘭縣羅東鎮仁│住家用2層 │ 1層:35.00 │陳禹昕2分之1│
│ │ │愛一段324地號 │鋼筋混凝土│ 2層:35.00 │陳力弘2分之1│
│2 │141 │--------------│加強磚造 │ ------------ │ │
│ │ │宜蘭縣羅東鎮復│ │ 合計:70.00 │ │
│ │ │興路3段189巷19│ │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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