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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正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士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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