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簡,175,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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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175號
反訴原告 陳詠佳
反訴被告 尚榮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並應按同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具狀陳明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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