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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12號
原 告 葉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被 告 劉光愫
訴訟代理人 劉光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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