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簡,282,2016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張無忌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游輝參
訴訟代理人 許翔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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