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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315號
原 告 林澤波
被 告 賴張華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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