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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金枝
林詩淦
林德旺
林德茂
張碧玉
林德福
林秋芬
林玉款
李昱辰
林忠文
林忠吉
林忠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玉
特別代理人 陳東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福鈴
特別代理人 蔡財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東本於本院一0五年度羅簡字第五0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為相對人蔡玉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蔡財王於本院一0五年度羅簡字第五0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為相對人林福鈴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5年度羅簡字第50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相對人蔡玉失智、相對人林福鈴中風,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本院卷第56、66頁),應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54頁),爰依聲請,分別選任蔡玉之夫陳東本、林福鈴之弟蔡財王為特別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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