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簡,72,2016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宜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正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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