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補,145,2016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楊秋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麗香間就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下列資料,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5,131元(計算式:13,700元/㎡×115.703㎡﹝約35坪﹞=1,585,1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連麗香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同段336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上開土地之地籍圖謄本,並附繕本。

㈣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收受其上載有:「案號105羅補145占用土地面積約30至40坪(須實際測量才能確定)」之書狀,其上並無具狀人簽章,如係聲請人所提出,應一併補提內容相同且其上有聲請人簽章之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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