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補,152,2016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克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保妹等5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41元(計算式:﹝804,945+118,100﹞×1/6=153,84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須補繳660元。

㈡提出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均勿遮蔽),並提出上開土地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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