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補,169,2016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蔡月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幸純間就給付價金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下列資料,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郭幸純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兩造間就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買賣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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