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補,171,2016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石阿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良輝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被告私自設定員山鄉破鐺坑段474地號有無不當得利;

被告私自設定土地,身分關係人有異議時是否可塗銷被告登記土地」,該聲明本身尚非具體特定,原告應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並具體載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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