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蔡坤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具狀補正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提出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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