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補,177,2016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陳思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之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請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並按請求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附錄參考法條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若欲請求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則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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