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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另應補正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及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開始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情形之證明資料。
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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