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補,180,2016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80號
原 告 王建榮
兼訴訟代理人 劉仁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東通運有限公司、施睿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應依限繳納。

㈡提出被告大東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施睿超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如原告非登記車主本人,請提出車主讓與本件賠償請求權之證明。

㈣具狀敘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原告得以代位訴外人許崇琳向被告求償之具體法律上及事實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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