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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林正雄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繳裁判費
1,77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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