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補,194,2016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方福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四妹間返還房屋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及所附資料均1式2份),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並具體載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並應就原書狀所載下列內容為具體詳細之說明:⒈原書狀第1頁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000元,第2頁復提及「陳四妹執意將此屋租給他人…從民國94年7月至今已11年,每月租金5,500元,每年完成房屋續約共726,000元」,則訴之聲明是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26,000元?⒉原書狀第2頁又稱「此屋分割成立,望能將租屋人離開,請求返還房屋」,則訴之聲明是否請求被告將宜蘭縣○○鄉○○路000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如是,並應提供該屋現由被告占有之證據。

㈢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宜蘭縣○○鄉○○路000號房屋、同鄉義成一段165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均勿遮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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