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補,195,2016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游朝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文仁間就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調解,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㈠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調解聲明「請求履行契約,依承諾書內容之比例返還金額或土地」,該聲明本身尚非具體特定,聲請人應具狀補正調解聲明,即請求相對人履行之具體事項,並具體載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㈡倘游糧嘉、游文雄、游凱麟、游涵任亦為本件聲請人,應補正民事聲請調解狀具狀人欄聲請人游糧嘉、游文雄、游凱麟、游涵任之印文。

㈢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㈣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述之「承諾書」,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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