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季海鰲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許宏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啟林、簡渭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及所附書證影本均1式3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8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㈡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00號土地1個月內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均勿遮蔽)。
㈢提出被告蔡啟林、簡渭成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倘簡渭成之姓名實為「簡成」,亦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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