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5,羅補,41,2016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政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芳瑾、林東寬、林方瑜間就交付鑰匙事件
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下列資料,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林芳瑾、林東寬、林方瑜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三、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五結鄉○○路00巷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並按相對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