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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張秋玫
被 告 何祥榮
李榮富
陳玉妹
吳清綉
林東榮
林美蘭
吳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一八號、一0四年度偵字第三四七號、一0四年度偵字第七四三號起訴後之刑事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關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104年度偵字第347號、104年度偵字第743號提起公訴,有起訴書1份存卷可參(本院卷第109-13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尚未顯示繫屬於本院之案號),惟被告李榮富、陳玉妹、林東榮、林美蘭、吳榮春均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上揭被告與原告亦均同意等候刑事法院判決結果(本院卷第155頁),為免本庭與刑事庭重複調查同一事證以致徒增兩造訟累,並避免裁判歧異,自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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