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小,146,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小字第146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訴訟代理人 黃永信
被 告 廖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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