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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林子淇
林子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子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青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子淇、被告林嘉慶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林子堯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青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子淇、被告林佳慶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新臺幣)│ │ │
├─────┼─────────┬───┼─────────┬───┤
│30,668元 │ 計算期間起迄日 │年息 │ 計算期間起迄日 │年息 │
│ │ (民國) │ │ (民國) │ │
│ ├─────────┼───┼─────────┼───┤
│ │自105年8月1日起至 │1.15% │自105年9月1日起至 │0.115%│
│ │106年2月21日止 │ │106年2月21日止 │ │
│ ├─────────┼───┼─────────┼───┤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4.17%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0.417%│
│ │清償日止 │ │106年2月28日止 │ │
│ │ │ ├─────────┼───┤
│ │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 │0.834%│
│ │ │ │清償日止 │ │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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