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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小字第22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郭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竹市○區○○路00○0號4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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