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小,31,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小字第31號
反訴原告 魏聚瑋即富貴房屋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世偉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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