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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小字第380號
原 告 諶慶榮
被 告 黃蔡春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 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7年 3月2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就被告以 107年2月27日民事陳報狀主張原告應負損害賠償之項目及數額(見本院卷第 95頁),請原告表示爭執及不爭執之項目、數額為何?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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