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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小字第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 代理人 吳逸軒
被 告 張博羽
張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 │ 利息 │ 違約金 │
│ 本金 │ │ │
│(新臺幣)├─────────┬───┼─────────┤
│ │ 計算期間起迄日 │年息 │ 計算期間起迄日 │
│ │ (民國) │ │ 及計算方式 │
│ │ │ │ (民國) │
├─────┼─────────┼───┼─────────┤
│32,936元 │自105年7月1日起至 │1.62% │自105年8月2日起至 │
│ │105年12月27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自105年12月28日起 │2.15% │利率10%計算,逾期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之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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