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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小字第9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李春滿(即張育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育瑞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育瑞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駁回部分之理由要領違約金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為新臺幣1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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