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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小字第98號
原 告 吳清海
被 告 謝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同年月28日具狀請求調查證據,且本院認有事實尚待釐請,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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