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11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徐良文
被 告 王大鈞
洪泰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姓名「洪泰『南』」均應更正為「洪泰『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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