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132號
原 告 葉小萍
被 告 王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部份書證,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