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簡,156,2018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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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蒼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娥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十分之五之裁判費,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錄參考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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