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簡,162,2018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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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立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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