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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舫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美雲即欣嬌美髮型美容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判決原告部分勝訴,被告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錄參考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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