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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01號
原 告 戴睦
被 告 張景渝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7年2月22日前提出書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請提出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登記資料;
㈡、就原告主張被告台電公司因未斷電之不作為而涉侵權行為部分,請說明被告台電公司有何作為義務?相關依據、證據資料為何?
四、被告台電公司應於107年2月2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本院就被告台電公司部分是否有管轄權?如認無管轄權,是否聲請移轉管轄?㈡、若被告台電公司就管轄權不予爭執而欲就本案為言詞辯論,請就原告106年8月28日民事訴訟變更、追加起訴暨補充理由證據狀、106年9月18日民事訴訟補充理由狀及106年9月29日民事訴訟補充理由狀具狀表示意見?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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