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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4號
原 告 黃偉哲即竣竣商行
張鈞剴即宏承商行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鈞剴
被 告 簡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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