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簡,81,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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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81號
原 告 黃米鈴(原名黃素月)
訴訟代理人 林宏彥
郭宏偉
被 告 游愛珠
訴訟代理人 賴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 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7年 1月4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就系爭本票為原告簽發後交付給被告之事實,是否爭執?㈡、主張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之理由及證據?㈢、補正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㈠狀內所載附表所示本票7張之附表及其本票影本到院。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 107年1月4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持有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

㈡是否聲請通知證人即被證 2證明書製作人丁麗璉?若欲聲請,請檢附證人住居所及訊問之事項。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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