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簡聲,10,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寶誼(原名黃寶玉)
相 對 人 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9107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上揭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以106年度羅簡聲字第6號裁定聲請人於供擔保新臺幣725,000元後,於本院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有上揭裁定附卷可稽,自無重複聲請之實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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