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補,136,2017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36號
原 告 白美琴
盧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聯邦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如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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