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6,羅補,171,2017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吳肇惠
吳肇揚
吳芬芳
吳鎮崇
吳旻樺
吳贊勳
吳贊禮
吳贊繞
陳成煜
陳淑柔
施賴素卿
陳志堅
陳志鴻
陳玲妃
陳玲淑
胡吳南華
吳宣諴
上1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高大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阿秋、邱阿國之全體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000號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土地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被繼承人邱阿秋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及其繼承系統表。

㈣、提出被繼承人邱阿國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及其繼承系統表。

㈤、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邱阿秋、邱阿國之全體繼承人,即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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