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92號
原 告 薛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山田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