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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黃慶榮即天下廣告社
原告因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素娥即華盛機車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 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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