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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06號
原 告 余靜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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